该案件中,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被执行人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相关证据。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他立即通过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证理由。比如,可能会质疑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不能证明股东虚假出资等。王彦栋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链,回应称银行流水和原始档案能清晰显示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始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其次,当发现线索与公司更名等情况相关时,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深入调查;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链,明确责任主体,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推动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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