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是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原告许女士与被告某XX公司因拆迁安置问题产生争议。2008年许女士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后临时商业用房被拆,公司未再提供符合约定的用房且无解决方案。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接受许女士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全面梳理,发现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违约、违约金计算期间和损失赔偿数额。
连续诉讼策略制定
由于违约行为持续发生,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的李同红律师采取分阶段起诉策略。第一次诉讼在2018年,主张2017年特定时间段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及申请再审均被驳回。第二次诉讼在2019年,主张相应时间段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再次判决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被驳回。此次第三次诉讼,主张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违约金36.5万元及经济损失68.775万元。
应对抗辩与确定赔偿
公司辩称项目未动工是政府部门调整所致,自身也是受害者,且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拥有法律本科学历的李同红律师指出,合同违约条款明确,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用房是事实,政府调整不能免责,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相似违约事实,公司应担责。同时,李同红律师主张考虑违约情形、实际损失、市场预期利益等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采纳其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驳回许女士其他请求。此前两次诉讼公司上诉及申请再审均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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