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了某县的多个工程项目,随后将项目违法转包给陈XX(实际施工人)。农民工陈XX受雇于陈XX,在上述项目中提供了劳务。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未拨付到位,陈XX未能收到劳务费。2022年7月,经县水利局及陈XX核实确认,三方共同出具文件,确认拖欠陈XX劳务费36万元。此后,陈XX多次催讨未果,最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总包单位与陈XX共同支付劳务费36万元。总包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总包单位的上诉理由主要包括:其并非适格主体,案涉欠款证据存在形式瑕疵,陈XX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总包单位与陈XX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陈XX委托后,紧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一关键法律依据,向二审法院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律师指出:总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陈XX,依据该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之后再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这一规定确立了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义务”,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
针对总包单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信之源律师指出:陈XX自2021年起持续向陈XX及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从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已经因主张权利的行为而中断。更重要的是,总包单位承担的“先行清偿义务”是一项独立的法律义务,不因陈XX对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时效而消灭。针对证据形式瑕疵问题,信之源律师还协助一审法院向县水利局进行了核实,确认了欠款文件的真实性。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总包单位与陈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XX劳务费36万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其中资深律师执业年限超过10年的有40余人,30余名律师在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深耕超过15年。本案代理律师正是凭借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精准理解和娴熟运用,成功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屏障,为身处偏远地区的农民工追回了被长期拖欠的辛苦钱。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信之源律师在农民工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担当与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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