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案件类型为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是某建筑器材厂,上诉人是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央企集团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且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起初,建筑器材厂掌握着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也有交付租赁物资的凭证以及部分租赁费支付记录。但缺失的关键证据是,如何证明在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吸收合并并注销后,母公司应承担责任,以及后续持续发生的租金计算依据和钢模板租赁关系的认定。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律师依据民法典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租金计算,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通过梳理后续的退货单、租金计算明细等证据,证明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还原真实租赁关系。在钢模板租赁关系认定上,虽无书面合同,但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质证称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则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对于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说明母公司应担责;针对“已结算”抗辩,展示后续租金发生的证据;对于租金证据不足和钢模板问题,用整理的证据和行业惯例进行回应。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明确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公司主体变更后的责任承担依据,确保责任落实;其次,精准梳理交易过程中的结算凭证和后续业务往来,还原真实交易情况;最后,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交易凭证,认定事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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