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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树造价”争议中锁定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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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7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81525192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处理事务及时,不拖延,办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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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争议,林业局对工程款支付及利息认定存异议。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经验,指出鉴定程序违法、养护期外苗木成活率不应影响结算等关键问题。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林业局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从“死树造价”争议中锁定工程欠款

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支付及利息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执。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为X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他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了充分展现。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审法院确定的林业局欠付XX公司工程款数额是否应当扣除“死树XXX元”的造价;二是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林业局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计算工程价款应当扣除《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现场勘查确认的工程造价中的死树造价。刘昊东律师指出,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前提下,用该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系用两个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种做法不应得到认可。而且,《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而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因此,林业局要求XX公司保证2020年案涉工程苗木的成活率从而扣除死树造价,进而认为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得到,不应给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利息问题上,刘昊东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指出因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0XX号结算审计报告,且林业局与XX公司均在该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单位公章,至此,案涉工程的价款已经明确且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也已到期,故林业局应自20XX年X月XX日起向XX公司支付利息。

刘昊东律师在案件中,凭借多年积累的执业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有着深入的理解。他在接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敏锐地发现了鉴定程序违法问题以及养护期与苗木成活率的关系等关键细节。他在庭审中,逻辑严谨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有力地反驳了林业局的上诉理由。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为XX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证明了刘昊东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与高效的办案风格,切实为客户减损止损、实现了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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