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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不应付款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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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387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浙江甲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盐城XX公司发生纠纷,浙江甲X公司按约施工,但盐城XX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且对浙江甲X公司的催款函未予回复。浙江甲X公司面临难以获得工程款及赔偿的困境。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家道于接案后,通过收集施工资料、工程结算单与催款函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盐城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塔吊费用76533.26元及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不应付款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及损失

关键证据收集与信息发现

在本案中,最致命的证据缺失在于缺乏完整的施工过程记录和明确的款项支付凭证。合同虽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进度,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款项支付情况复杂,缺乏直观证据。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家道接案后,采取了非常规的补强路径。他详细查阅了双方的工程联系函、会议纪要以及施工日志等资料。通过比对不同材料中的信息,发现了关键信息。例如,在工程联系函中明确了塔吊施工的具体内容和工程量,为塔吊费用的主张提供了有力证据。同时,会议纪要记录了材料价格上涨补差的协商情况,确定了盐城XX公司应补偿的金额。汪家道通过这种细致的工作,将零散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程序策略与结论变更

2022年11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被告盐城XX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诸多抗辩理由,认为原告浙江甲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审查被告的答辩意见时发现,被告依据合同条款认为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所以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但被告忽略了自身因资金困难未按期支付款项这一关键事实。汪家道于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合同履行及款项支付的法律意见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盐城XX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了被告的抗辩结论,支持了原告浙江甲X公司的部分诉求。

案件结果与时间量化

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经过审理,最终法院于[具体结案日期]作出判决。诉讼期间共开庭[X]次,汪家道提交书面材料[X]份,当事人浙江甲X公司法代表人到庭[X]次。法院判决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于2021年8月3日签订的相关合同予以解除;被告盐城XX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案件受理费94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70元,由被告盐城XX公司负担。汪家道律师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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