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给个人打工受伤,法院判公司担责

给个人打工受伤,法院判公司担责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3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更多>
导读:2021年,张师傅在工地受伤后索赔,法院却判他起诉的刘先生不用担责。这背后,是用工主体责任该由谁承担的法律争议,到底咋回事呢?
给个人打工受伤,法院判公司担责

张师傅是江苏人,2020年4月27日,经人介绍进入泗县某工地做内墙粉刷。他和刘先生商量好,每天工资240元。张师傅觉得,自己就是正常打工,出了事肯定有人负责,问题不大。

5月5日下午1点多,张师傅和工友干活时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受伤后,他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诊断是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先生垫付了医疗费。张师傅以为公司会赔偿,就回家休息了。可后来再找公司,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他慌了,自己尝试和对方沟通,结果毫无进展,心里又焦虑又自我怀疑。

刘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承办过700多起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刘欢律师梳理材料时发现,工程是中国XX集团承包的,它把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余XX又把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先生招用张师傅作业。这个转包关系是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刘欢律师指导刘先生固定证据,调取了工程分包合同等材料。在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先生和张师傅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先生只是带班的,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等都由别人决定,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师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师傅的其他诉讼请求。刘先生原本极度紧张,听到判决结果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工程转包要注意审查对方用工主体资格;第二,发生工伤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遇到法律纠纷别盲目应对,搞清用工主体责任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抓住转包关系这个关键细节,帮刘先生摆脱了责任。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