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庞某与被告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某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以及单价等信息,还约定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该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庞某按约定支付了定金,可之后她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便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被告否认曾商定过不同单价,主张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庞某将被告告上法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双方原本商定的商品房单价是多少?
第二,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并退还定金?
争议点拆解
关于双方原本商定的商品房单价
法院查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有足够证据能明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原告所说的“X,XXX元/㎡”。
双方主张:原告庞某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而认购书上的“X,XXX元/㎡”与商定不符。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否认曾商定过其他单价。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出单价与商定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原告关于单价的主张,所以认定应以认购书上明确记载的单价为准。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并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原告以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被告拒绝退还。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因单价与商定不符,认购书无法按照原本的约定履行,所以有权解除认购书并要求退还定金。被告则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单价与商定不符,其要求解除认购书和退还定金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能证明单价与商定不符,但考虑到双方对于单价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是原告违约。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认购书,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某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的合同前,一定要把各项条款都确认清楚,特别是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如果可能的话,最好把双方商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比如签订补充协议。付款后要保存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一旦出现纠纷,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解决了双方的争议。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已承办了数百件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在本案中,她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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