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实际施工人达成合作完成施工,然而结算后工程款却未按时付清。实际施工人挂靠建设公司,且具有项目部经理身份,案件涉及挂靠关系、施工资质、合同效力等多方面问题。同时,被告以原告无施工资质、与建设公司无合同关系为由抗辩,第三人也表明与各方无合同关系,使得案件法律关系更加混乱。
梳理证据,明确事实
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执业两年多、承办过300余起案件的经验,第一时间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她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迅速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庭审辩论,力破困局
案件立案后进入庭审阶段。二被告提出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她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此外,她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结果方面,从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到法院作出判决,经过了一定时间。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罗心艳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核心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