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年8月31日,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该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签订后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来,因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到了,房地产公司没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委托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1.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庭审中,黄明律师等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并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
双方主张: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称偿付能力困难。天然气公司希望精确确定欠款金额。
法院认定: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
双方主张:天然气公司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相关条款,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按原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天然气公司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并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对于企业来说,在合作过程中要及时关注对方的资金状况和履约情况。一旦出现违约,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违约金方面,如果原合同有约定,补充协议变更时也要明确新的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天然气公司成功追回了大部分工程款和一定的违约金,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黄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在本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迅速厘清争议焦点,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了无争议的欠款金额,保障了当事人核心利益。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过近十年财务工作,深厚的财务功底让他在处理涉及资金往来的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能够从财务数据中准确分析出案件的关键所在。他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这种“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使他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更具优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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