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在退休后发现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起诉XX物业(厦门)公司,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黄XX虽多方奔走维权,但手中证据和法律依据并不充足,且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等问题,陷入了维权困境。
20XX年,XX物业(厦门)公司委托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处理此案。王伟栋自2018年执业以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尤其在民商事合同领域经验丰富,面对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他有着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丰富的应对经验。王伟栋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已过诉讼时效为主要抗辩点的策略。
在程序推进上,王伟栋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规则。按照常规,黄XX需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本案仲裁已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伟栋没有在常规的社保补缴争议点上过多纠缠,而是另辟蹊径,从法律规定的适用和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深入挖掘。他指出,1988-1992年期间,国家未发布实施强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公司不存在为黄XX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同时,依据《民法总X》相关规定,黄XX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普通诉讼时效和20年最长诉讼时效。在紧张的庭审准备时间内,王伟栋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这些关键要点精准地呈现在法庭上。如果是普通代理,可能会局限于社保补缴的事实争议,容易忽略这些关键的法律适用和时效问题,从而错失胜诉的机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黄XX自己已缴纳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存在公司再替其补缴的问题,且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王伟栋律师成功为XX物业(厦门)公司化解了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已审结,但王伟栋提醒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仍需重视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管理,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