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追讨7年前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的案件中,原告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称被违规辞退,公司则称其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最初,邓某已完成劳动关系确认,但缺失关键的仲裁时效未过期的证据。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后,进行了详细的证据梳理。他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某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邓某一方可能试图主张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刘伟律师回应称,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邓某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因此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邓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邓某负担。
刘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与申请仲裁时间的间隔,以此判断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明确时效起算点,区分不同类型赔偿适用的时效规定;要求对方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若无法举证则认定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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