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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据追索时效规定,助被告摆脱百万票据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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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525人看过
导读:2021年,大连某商贸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事实确定核心抗辩点,依据《票据法》指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行使追索权。法院采纳抗辩意见,一审判决被告胜诉,无需承担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凭票据追索时效规定,助被告摆脱百万票据清偿责任

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个看似简单却充满争议的矛盾点。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手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理由是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然而,被告是否真的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这一矛盾引发了人们的好奇,而阎乔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阎乔律师是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法律硕士,同时还是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他还拥有CFA证书、SAC分析证书、SAC基金证书等金融领域专业证书,以及日语国际一级证书。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让他在面对各类案件时都能游刃有余。

在接受被告委托后,阎乔律师凭借其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的精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迅速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他深知《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票据追索权的规定,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阎乔律师注意到,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而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

基于这一关键发现,阎乔律师紧扣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他逻辑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阎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成功摆脱了票据清偿责任。他的专业论证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不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阎乔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优势,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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