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原告依约出资后协商退款,被告却仅退还部分款项。被告辩称是投资行为且公司亏损应按比例结算,双方各执一词,证据方面被告提交的部分材料与本案无关,使得案件如同陷入一团迷雾,难以厘清。
定性:从投资争议到退款合意
汤思骑律师在执业以来承办过超3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达200余件,对于此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被告提出的投资亏损按比例结算的抗辩,汤思骑没有被其误导。他仔细审查双方的沟通记录和协议约定,发现被告退还5万元后,原告确认尚欠13万元时被告未提出异议,后续催款时也未对退款金额有异议。在汤思骑看来,这足以认定双方已就退还全部出资款达成了合意,从而将案件的核心从投资争议拉回到退款合意的认定上。
证据筛选:排除无关干扰
在证据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单方制作的经营数据等材料。汤思骑凭借其严谨的办案思路,敏锐地判断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他在法庭上有力地指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关于投资亏损按比例结算的主张。法院最终采纳了汤思骑的观点,对这些无关证据不予采信,使得案件的证据链条更加清晰,排除了不必要的干扰因素。
从20XX年案件立案到最终判决,汤思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委托人黄XX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向原告黄XX退还130000元,虽然驳回了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的诉请,但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大部分损失,在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承担上也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