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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索赔难,到底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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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2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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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地干活受伤,索赔却遭遇几个被告互相推诿,到底谁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是个人承包者,还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会给出怎样的判决呢?
工地受伤索赔难,到底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产生了纠纷。泗县某工程由被告中国XX集团承包,之后中国XX集团将该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被告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许,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已由被告刘X垫付。原告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再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这起案件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只是负责带班,关于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等都是别人说了算。原告主张刘X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认为其与自己协商了工资,且自己是在刘X安排下工作受伤。而被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因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对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几个被告谁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认为,高X安排被告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按照刘X的安排进行施工,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所以新余XX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所以对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被告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原告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对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也不予支持。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本案中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工地干活,一定要了解清楚用工主体是谁,最好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幸受伤,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在和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时,要注意收集对方承诺赔偿的证据,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法院最终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离不开代理律师刘欢的努力。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地抓住案件关键,为被告刘X进行有力的抗辩,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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