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建投旗下某子公司负责人王XX因涉嫌受贿被监委留置调查。留置结束案件进入检察院后,家属委托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的刘磊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刘磊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仔细的阅卷工作。他发现王XX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王XX本人对罪名供认不讳。经过与王XX及其家属协商,刘磊决定为其提供罪轻辩护。
这起案件存在两个核心要点。其一,在监委尚未对王XX采取措施之前,王XX自书案件经过及悔罪文件并向监委主动说明情况,但该情况未被检察院认定为主动投案,而该事实的认定牵涉到自首能否成立。其二,本案是由另外一起案件牵连引出的,另外一起案件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且判决在本案开庭之前已经生效。这两起案件存在牵连,案件事实类似,罪名相同,但另外一起案件判决较轻,而本案检察院指控量刑明显较重。
在审判环节,刘磊积极行动。他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此来证明王XX符合自首的条件。同时,刘磊还与检察院、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刘磊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在与检法的交流中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磊的意见。法院认定王XX构成自首,其量刑也被大幅下调。王XX最终被判处四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刘磊执业4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此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认定和量刑下调,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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