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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一审驳回诉求与二审维持原判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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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4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84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15495457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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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静,2020年开始执业,广东东莞律师,主要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经手的案件中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一起,谭某因借款纠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杨静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参与二审。
民间借贷案:一审驳回诉求与二审维持原判的背后

202X年,谭某因与叶某、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孙某、叶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谭某上诉称一审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还指出一审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等问题。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这是决定最终结果的关键程序。杨静,2020年开始执业,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她和团队仔细查阅了一审的卷宗材料,梳理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针对谭某二审提交的证据,杨静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质证。对于谭某提交的王X银行交易明细表,杨静指出王X的银行账号仅是谭某借用于转账的账号,无法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且银行流水显示有曾X的收款记录,可印证案涉款项并非谭某的自有资金;对于社保系统截图,杨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杨静这么做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通过对谭某证据的质疑和反驳,能够证明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从而为维持一审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关于“资金方”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且其对案涉款项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在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叶某等的还款金额已超过借款本金,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本案从一审到二审的关键,在于杨静律师对谭某资金来源证据的精准质疑和反驳。这种方法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逻辑分析,有力地维护了被告方的权益,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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