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马先生要求刘先生把车辆行驶证寄给他,刘先生称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车管所,要马先生先签好买卖协议寄回,他拿协议去车管所领出手续再邮寄给马先生。双方就此事僵持不下,马先生要求退还购车款,刘先生却不同意。
2018年10月,马先生把刘先生告上了滨州市XX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东滨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出庭作证,称刘先生卖车是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马先生的起诉被当庭裁定驳回。2019年12月,马先生又以东滨XX公司为被告起诉,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再次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来,东滨XX公司的股东是王XX和李X,该公司在2019年5月6日注销登记,且未进行清算。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东滨XX公司把车运到了西宁,但一直没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马先生多次索要也未得到。刘先生所说的要先签协议才能领手续,既没证明协议存在,也没说明拿协议领行驶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没有这些手续,车辆无法过户,马先生购车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支持马先生解除合同的主张。
另外,刘先生卖车是职务行为,责任应由东滨XX公司承担。可公司注销时未清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XX和李X作为股东,要对马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则不用担责。至于车辆去向,因为马先生没接收,车又是东滨XX公司交给物流公司托运的,所以公司可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XX和李X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马先生购车款15000元及利息。
王XX和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车已交付给马先生,运费高低与他们无关,车辆手续未邮寄不影响合同效力,而且车辆交易近两年贬值严重,不应由他们返还购车款。但二审法院认为,运费比预计高出很多,东滨XX公司选定物流公司却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应承担责任。同时,东滨XX公司未提供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重要材料,导致车辆无法过户,马先生购车目的无法实现。而且王XX和李X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贬值,他们作为过错方,应返还购车款及利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由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尹艳华律师代理。尹艳华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在执业的这些年里,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服务地区包括山东、滨州。她兼具法学与文学双学士学位,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她还获评滨城区优秀律师,担任滨州市律师协会代表、理事等多项职务。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得到一些启示。在进行交易时,一定要明确各项费用,特别是涉及运输等额外费用时,要提前与对方确认清楚,避免出现类似马先生遇到的运费大幅超出预期的情况。同时,对于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手续,如车辆行驶证等,要及时索要并确保拿到手,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另外,公司注销时一定要依法进行清算,否则股东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尹艳华律师在这个案子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地抓住关键问题。她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运用,为马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正是因为她的专业和负责,才让这起看似复杂的案件有了公正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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