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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案胜诉,被侵权方权益获法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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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3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莫川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9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2310568608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7260912021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协同作业,案件集中研判,对于每一例询与委托案件均经过团队整体研判,确定最佳诉讼方案。莫川川律师本人曾任职于大型上市企业,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与争议解决,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人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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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上诉人雷某、蒋某以被上诉人孔某、王某拖欠劳务工资为由,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谩骂信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莫川川律师接受委托后,先确认是否拖欠工资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无果后采取证据保全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网络名誉侵权案胜诉,被侵权方权益获法院维护

在这起由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中,执业不久但已承办百余件案件的莫川川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证据保全这一程序关键点,为被上诉人孔某、王某成功维权。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作为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负责人,有着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丰富经验的他,首先做的便是确认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他联系被告询问是否有拖欠工资的证据,并告知被告若存在拖欠情况可采取必要法律措施,同时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下架相关侵权视频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然而,被告并未按照要求停止侵权。在此情况下,有着多年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的莫川川律师,果断采取证据保全等手段,将侵权视频予以保全。这一动作源于他在多起类似案件中积累的经验,深知证据对于案件走向的决定性作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成为推进案件的关键。莫川川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承担损失与精神抚慰金赔偿以及承担己方律师费的请求。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有着丰富实战经验的莫川川律师补充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可以认定为网络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他结合自己曾代理的多起网络侵权案件经验,详细阐述了本案中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最终,法院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意见。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在二审中,莫川川律师作为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其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辩论经验,在公开听证中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通过网络公开平台发布侮辱、谩骂信息的事实,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名誉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调查取证费、律师费正确。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莫川川律师用专业和服务,为委托人切实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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