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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过了追诉时效还会被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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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471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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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那么,毕X真的会因此被定罪吗?
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过了追诉时效还会被追责吗?

案件背景

毕X在2003-2008年期间担任铁矿矿长和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和工人管理等工作。在2006年4月,法定代表人高X的擅自安排,让毕X参与到了违规储存炸药和雷管的事情中。之后铁矿停产,也没有对爆炸物品进行妥善处理。直到2023年,这些雷管被发现,毕X被卷入了这场刑事风波。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毕X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从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知,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而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才发现该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所以,从时间维度来看,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焦点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两个争议焦点的分析,法院最终认定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通过这个案件,大家要明白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是有时间限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抱有侥幸心理去违法。同时,在参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危险物品的储存和管理,更要按照规定操作,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起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件中,毕X最终被认定无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离不开王铖律师的专业辩护。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在此之前,他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深厚的实务积淀让他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抓住关键问题。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找到了毕X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以及按照当时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这两个关键突破口。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的教育背景,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使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王铖律师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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