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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数额巨大,法院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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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950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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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受害者众多,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今天要讲述的两个案例,均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巨大,但最终判决结果却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非法吸存数额巨大,法院如何量刑?

案例一: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存,从轻处罚

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等八人伙同他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第一,郭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郭X的辩护律师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第二,郭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律师提出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

法院查明,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X、王XX等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郭X等其他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也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郭X还退缴了15万元违法所得。法院最终认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案例二: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从轻处罚有波折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务,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此案的争议焦点也不少。其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郝XX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其二,郝XX是否为从犯?律师认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三,郝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律师指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人员“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挂单”金额扣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犯罪时,企业和个人要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杜绝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个人在面对投资项目时,要谨慎判断,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一旦涉及此类案件,及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等,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写在最后

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在处理这类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时,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在这两个案例中,他为被告人提供了专业的辩护策略,从犯罪情节、从轻处罚情节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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