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明知减肥药含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而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宏瑞律师则认为,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查明了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还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从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和获利都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从法定从宽情节来说,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从酌定从轻情节方面,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这些因素都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本案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中,一旦发现问题,主动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行为可以在量刑时起到很大的作用。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不能为了利益而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注意查看食品的成分和质量,避免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
结尾
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原本看似要面临实刑的被告人,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一结果离不开李宏瑞律师的专业辩护。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控,使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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