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仅因名下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资金流转,就被警方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留,可他却坚称自己对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毫不知情,手中也没有能证明自己清白的有力证据。20XX年X月X日施某某被执行拘留后,其家属,四处寻求帮助,在施某某被拘留不久后,家属来到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潘鹏飞律师。
潘鹏飞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62件。在处理帮信类案件上,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关键。面对施某某家属的求助,潘鹏飞没有丝毫懈怠,决定先全面审查警方掌握的证据,寻找其中的漏洞。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潘鹏飞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仔细研究了施某某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发现虽然施某某的银行卡确实有异常资金流转,但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施某某主观上明知这些资金来自犯罪活动。同时,他还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这些瑕疵可能影响到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随着羁押期限逐渐临近,按照常规的办案流程,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有力的辩护,施某某很可能会继续被羁押。但潘鹏飞没有坐以待毙,他在仔细分析证据和法律规定后,决定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他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阐述了施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在意见书中,他指出警方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施某某主观上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且存在程序瑕疵,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释放施某某。
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潘鹏飞的意见。20XX年,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对施某某予以释放。虽然施某某已顺利获释,但案件尚未完全终结。潘鹏飞告知施某某及其家属,后续仍需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若有新的证据指向施某某,案件可能会有新的变化。不过,潘鹏飞已经为施某某制定了应对策略,若出现不利情况,将继续为其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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