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原告王X的重型半挂车发生单方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因与被告某保险榆林公司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王X委托执业十年的韩虎伟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拖车施救费及鉴定费共计121575元。韩虎伟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材料,发现案涉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等基础证据齐全,但车辆损失价值是关键。鉴于被告对原告单方提出的损失数额不认可,韩虎伟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以固定损失证据。
庭审抗辩交锋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三项抗辩。针对损失数额问题,有过900余件民事纠纷案件办理经验的韩虎伟律师强调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应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对于残值扣减,他精准引用《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反驳。在施救费方面,韩虎伟律师虽认可施救费票据系事后补开,但结合事故实际情况,坚持施救行为确已发生,12600元是必要合理支出,且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施救费属于保险人法定责任。关于鉴定费,韩虎伟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主张其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专业成果展现
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16975元,并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合理分担。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韩虎伟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和精准应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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