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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背后:承揽合同纠纷的证据攻防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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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220人看过
导读:近三年,朱康律师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表现出色,二审改判1件,一审胜诉6件,原告撤诉胜诉1件,反诉大比例胜诉1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审改判背后:承揽合同纠纷的证据攻防战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XXXX)兵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XX公司给付原告ZX鉴定费用XX元;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XXXX)兵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上诉人XX公司给付被上诉人ZX承揽费用XX元……”这份判决书标志着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改判,为当事人大幅减少了承揽费支付金额。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朱康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细致工作的成果。自2019年执业以来,朱康律师凭借土木工程+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已承办案件逾300件。接下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时,朱康律师初步判断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一审卷宗,发现合同内/外工程量区分、鉴定意见采信、鉴定费承担是关键问题。

证据收集方面,朱康律师面临诸多难点。合同外工程量的证据多为被上诉人自行制作且未经上诉人确认的清单,难以直接作为有效证据。朱康律师多次走访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沟通,收集实际施工情况的证据。同时,他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为工程量的区分寻找法律依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鉴定意见第二、三项是否系合同外增加工作量以及鉴定费应如何分担。被上诉人坚持合同外工程款应以鉴定意见为准,而朱康律师则精准指出一审认定的问题。他围绕合同目的和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详细论证鉴定意见中部分项目应属于合同内工程。

在扭转局面的环节,朱康律师推动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他与鉴定机构积极沟通,提供详细的现场情况和合同资料,促使鉴定机构对沥青道路价款进行调整,明确升降机坑砌筑安装、花岗岩石材地面铺设属合同外工程,坡道、沥青道路属合同内工程,设计费未实际产生不予处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朱康律师的部分意见,成功将一审判决的承揽费大幅改判减额,实现了案件的实质性改判,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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