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赵X与他人合伙经营火锅店,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加工成“回收油”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厨师熊X参与加工环节,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在一审庭前证据交换阶段,许青山律师面临的客观约束是公诉机关认为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许青山,2019年开始执业,达州律师,主要处理刑事辩护类案件。他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梳理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以及熊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等内容。他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为从轻处罚做准备。通过这些工作,许青山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案从公诉机关指控到法院最终判决,关键在于许青山律师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充分挖掘。这种方法将案件中的各种情节进行细致梳理,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在刑事辩护类案件的处理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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