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就以此为借口,试图拖延支付原告的货款。自2018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的吴震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丰富的建筑工程案件处理经验,迅速开展工作。
吴震律师接案后的首个关键动作便是全面梳理证据。有着丰富建筑工程案件经验的他深知,此类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结算对账单、付款记录、发票及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准确核对供货金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时间节点。过去成功办理过2500余件相关案件的吴震律师,操作起来轻车熟路,很快构建起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被告抗辩主张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起算时间有误,提出“先票后款”应从开票之日起算利息,还辩称不应承担律师费。执业多年、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的吴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合同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以附随义务抗辩主合同义务的履行。吴震律师还凭借此前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结合完整的供货单、对账单、发票签收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清晰还原案件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吴震律师提出,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曾成功代理多起大额建筑工程案件的吴震律师补充理由称,“先票后款”不能成为被告长期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在原告已足额交付发票、被告长期占用资金的情形下,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最终,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份购销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被告对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关于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并按照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吴震律师在精准厘清合同义务层次,全面固定案件证据,精准适用司法解释,高效推进诉讼程序,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也为建筑材料供应商维权提供了典型范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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