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的一个举动让原告陆X陷入了程序劣势。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苏X×××××号轿车属于个人自用车,却以XX公司名义投保为单位用车,由于个人自用车与单位用车保险费率不同,单位用车保费低于个人自用车,且单位用车风险低于个人自用车,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是否增加保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主张给陆X的索赔之路增添了巨大阻碍,一审似乎对陆X不利。
就在此时,黄蓉律师接手了此案。黄蓉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积淀。她转换赛道,从法律依据入手,指出保险公司的辩称与法无据。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上。黄蓉律师擅长类案检索,她运用这一技巧当场瓦解对方论证。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非医保用药10%的主张,黄蓉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依据,法院最终不予支持;在护理费方面,保险公司认可住院期间80元/天,出院后50元/天,黄蓉律师结合当地护工收入状况据理力争,虽法院酌定了护理费标准,但也体现了黄蓉律师的专业辩护;在误工费上,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时间过长且工资标准过高,黄蓉律师提供江都区仙女镇维丽特窗帘经营部证明,证实原告3500元/月,最终法院采纳了合理部分;对于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九级伤残有异议,黄蓉律师强调被告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书的依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面对黄蓉律师的有力反驳,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很多问题上只能沉默应对。例如在残疾赔偿金的争议上,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只能接受法院的判决。
20XX年,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陆X各项损失268266.5元。不过,由于保险公司已停业的情况在实际案件中并不存在,所以这里虽判决已出,但仍存在执行的不确定性。黄蓉律师告知陆X,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她沟通,她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为陆X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虽然目前案件有了判决结果,但执行环节仍需关注,黄蓉律师也将持续为陆X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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