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X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后,公司尚欠118,988元货款未付。龙X某多年来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但一审法院以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其催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龙X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时龙X某陷入了既拿不到货款,又面临诉讼时效困境的艰难局面。
20XX年,龙X某委托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提起上诉。肖康律师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面对此案,肖康律师深知证明诉讼时效未过是关键,他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准确把握到本案的突破口在于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
肖康律师熟悉诉讼时效相关程序规则,他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常规的催收证明方式可能无法改变一审结果。于是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围绕表见代理构建上诉理由。一方面,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形成了交易习惯下的权利外观,足以证明龙X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收货及催款;另一方面,2021年、2022年龙X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被上诉人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证明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二审庭审的紧张时限内,肖康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X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持续通过夏X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如果是普通代理,可能就会按照一审思路,难以突破诉讼时效已过的认定,而肖康律师的行动成功改变了维权路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的机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肖康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终审判决重庆XX公司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目前虽然已经胜诉,但后续还涉及到执行环节。肖康律师告知龙X某,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为龙X某保留了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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