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从事皮革买卖业务,两被告合伙经营皮革销售加工,双方的交易记录成为了核心证据。从业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的张琪律师接案后,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出库单、对账记录等证据的重要性。过去处理过多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张琪律师,习惯在接案后第一时间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他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对账记录等材料,凭借丰富的经验,判断这些证据足以证实供货及欠款事实。
2022年2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在张琪律师的指导下,向法庭举证出库单、对账记录等,证实供货及欠款事实。两被告则抗辩抵货款金额、律师费及利息不应支持。张琪律师依据自己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指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欠款金额经核算属实。曾处理过众多债务纠纷案件的张琪律师,深知合伙经营的责任承担规则,强调两被告合伙经营应共同担责。对于被告提出的抵货款部分,张琪律师根据以往案件的处理经验,说明未达成明确协议的抵货款部分不应予以处理。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张琪律师向法院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他表示,根据自己处理过的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利息自起诉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款项明细进行了核实。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两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38183.6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计算至付清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235元,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张琪律师凭借自己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和丰富的办案经历,在这起皮革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自己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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