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通过电话下单。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都有约定,还明确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后,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了欠款金额。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未再签合同,食品公司依旧电话订购,铁粉厂供货后食品公司签收并由铁粉厂开具发票。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了5万元货款,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供应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如何确定?
第二,食品公司实际欠款金额是多少?
争议点拆解
关于2017年供应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
法院查明: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如2015年2月19日铁粉单价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铁粉单价4050元/吨,2016年8月1日特铁粉单价5300元/吨。2016年两次结算中也标注了铁粉和特铁粉的价格范围。
双方主张: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主张2017年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明确提出单价主张。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食品公司实际欠款金额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30日双方核算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3362.25元。之后原告在2017年多次供应货物,被告签收,原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仅付5万元。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未明确提出欠款金额的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前面确定的单价,结合原告供货数量,计算出被告应偿付的货款金额为XXX.75元,并判决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买卖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品的规格、价格、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重要条款。如果后续业务有变动,最好也签订补充协议。每次交易完成后,及时进行对账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收货单等。遇到欠款问题,要及时催款,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货物单价,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价格认定和欠款计算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3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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