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XX公司陷入了一场“三角债”迷局。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在当年5月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物资。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货款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手中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销售单和发票。而关键缺失证据在于,无法直接证明孙X和张X的行为代表吉贡XX。
黄俊华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了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张X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并要求按此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同时,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后未提异议,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是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吉贡XX仍坚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双方无直接买卖关系。黄律师回应,即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吉贡XX系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法,黄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开票抬头不应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交易中的沟通记录、开票与付款行为,以及相对方对交易主体身份的确认情况,以此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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