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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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当天蓝xx在“布xxKTV”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KTV门口与蓝xx等人理论。被韦X劝阻离开后,唐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拖把杆、蓝xx出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对峙。随后,蒙X、韦X及韦X、韦Xx冲向蒙Xx、蒙Xx等人,双方发生激烈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卢Xx手持木棍参与到蒙Xx、唐XX、蓝xx、蒙Xx一方殴打韦Xx、韦X等人。此次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四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持械积极参加斗殴,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七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还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然而,被告人蒙Xx及其辩护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首先,本案的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因此,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外,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其他被告人唐XX、卢Xx也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卢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蒙Xx的辩护人相似,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卢Xx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蒙X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蒙X一方人员在本案中并非事端挑起者,在斗殴过程中,对方人员表现得更为积极,蒙X本人没有组织、策划、指挥他人的行为,故其犯罪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案发时间为凌晨2时许,双方斗殴时周围人员较少,斗殴行为没有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影响,冲突过程也没有对公私财产造成毁坏,因此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蒙X的犯罪情节较轻;蒙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一方以“吹口哨”的方式主动挑衅,并主动搜寻器械,对方人员蒙Xx先动手将蒙X摔倒在地,因此对方斗殴人员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综上,建议法庭对蒙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个案子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代理。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民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在南宁地区提供法律服务。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遇到冲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俊全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刑事辩护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减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对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都有深入的研究。正是这种专业和专注,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从容应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