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业务需求,通过特定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既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2025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入罪标准如何适用
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是出于企业经营需要,认为如果是合法使用,应该适用司法解释中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然而,当事人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来看仍然是违规违法的,所以其使用用途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法院最终认定,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就要按5000条入罪的标准来判断。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争议点二:是否适用缓刑
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行为。并且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有认罪认罚的表现。同时,当事人未获利,还及时删除了留存信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赵骄虎律师在后期辩护时,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的悔罪表现进行辩护。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最初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最终法院结合各种情节,判决当事人甲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缓刑一年七个月。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处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务时,一定要确保行为的合法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使用而触犯法律。同时,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主动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悔罪,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本案中,当事人甲因购买大量建工信息涉刑,但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避免了实刑对其生活和事业的重大影响。这一结果离不开赵骄虎律师的专业辩护。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在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在本案中,他前期积极争取不起诉,虽然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但后期辩护时,精准抓住“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关键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正是他多年的执业积累和专业素养,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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