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各自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而检方认为不应扣减。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这种“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虽然存在“挂单”情况,但提成和奖励的计算方式表明各成员对名下全额资金都有利益关联,所以不能扣除。
第二,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郝XX系从犯;检方未明确反对,但需法院综合判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应认定郝XX为从犯。郝XX虽然在公司中担任一定职务,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相较于主犯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
第三,郝XX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检方未明确反对,但需法院根据事实判定。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金融投资领域,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高收益承诺。如果遇到承诺超高回报率的项目,很可能存在风险。其次,对于从业者来说,要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一旦发现所在公司有类似违法行为,应及时远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最后,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这起案件中,郝X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55亿余元,但最终因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被法院从轻处罚。这启示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的。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陈晓伟律师,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为郝XX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陈晓伟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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