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3年2月起,未成年人秦XX以江门市两处房屋为据点,明知他人实施XX诈骗犯罪,仍利用网关、光猫和固定电话为诈骗人员架设、维护设备。原审被告人张XX(2006年出生)受雇于秦XX,负责其中一处据点的设备架设与维护,为诈骗人员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诈骗人员冒充“客服人员”,以注销网贷额度、消除不良征信等名义诱导被害人转账,期间共骗取5名被害人资金合计144万余元,其中张XX负责的设备关联涉案金额38万余元。案发后,秦XX、张XX被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秦XX违法所得7万元,二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与上诉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秦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判决缴获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秦XX退赔剩余经济损失136万余元,张XX与秦XX共同退赔部分被害人剩余损失。秦XX对一审量刑及退赔金额认定不服,提出上诉,核心上诉理由为:其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悔罪,违法所得仅2万元且已退赔7万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原判量刑过重,责令退赔共同犯罪总额不当。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原判对秦XX的量刑是否适当
法院查明,秦XX系未成年人、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原审判决已据此对其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多名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未挽回的危害后果,法院认为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对秦XX的定罪量刑。
焦点二:原判认定秦XX的退赔金额是否合理
邓泳怡律师认为,XX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退赔义务应按其非法获利数额确定,而非承担共同犯罪总额的退赔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XX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按其非法获利数额确定退赔义务,本案证据证实秦XX违法所得约7万元、张XX违法所得约3500元,原判认定二人退赔金额欠妥,应予纠正。
最终判决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作案工具处理及退赔金额的部分判项;改判缴获的秦XX违法所得7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张XX退赔3500元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诈骗等犯罪案件中,对于从犯的认定和退赔义务的界定非常重要。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准确把握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认罪悔罪、退赔损失,可能会在量刑上得到从轻处理。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未成年人诈骗上诉案,最终法院在量刑上维持原判,但采纳了律师关于退赔金额的辩护意见,纠正了原审判决中关于退赔义务的不当认定,切实减轻了上诉人的退赔责任。邓泳怡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从业10多年,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丰富的经验让她在接手案件后,快速精准地把握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她深厚的法学功底,尤其是在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阶段打下的基础,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她全面梳理证据体系,强化辩护意见说服力,在二审庭审中沉着应对,成功推动裁判优化,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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