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一审开庭还剩20天。第1天,汪家道律师完成委托手续,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梳理出对浙江甲X公司有利的约定,如付款周期、逾期付款利息、竣工验收等条款。之后的3天,他多次前往工地,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沟通,获取工程施工过程的详细信息,并收集了相关的施工记录、监理月报等证据,确定消防工程由案外人施工。第4-7天,汪家道律师整理从证人处获取的证言,包括罗XX、张XX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证言,以证明消防工程并非浙江甲X公司施工。第8-12天,向相关单位调取工程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明确工程价款和竣工时间。第13-17天,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撰写起诉状和代理词,详细阐述浙江甲X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第18-19天,与浙江甲X公司负责人沟通庭审策略,模拟庭审过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和准备。第20天,准时出庭,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充分展示证据和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7,74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2,549.31元、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496,520.88元,中纬XX支付宁波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317,969.04元,双方相抵后宁波XX公司尚需支付浙江甲X公司1,618,848.15元。宁波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宁波XX公司有一定资金风险,汪家道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宁波XX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他告知浙江甲X公司,若判决执行不到位,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为浙江甲X公司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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