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和《购销合同》。原告称被告存在跨区域窜货、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支出166万余元,诉请解除协议、被告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回收药品的相关记录以及费用支出凭证等。但缺失能充分证明被告违约行为的直接证据,且回收药品的程序证据存在瑕疵。
单楷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实际履行主体,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其次,对原告回收药品的程序进行细致审查,发现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收集协议相关条款作为程序违规的证据。再者,结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收集类似案例和数据,证明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同时,针对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的情况,协助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集报案相关材料。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被告方进行了有力反驳。原告称被告违约,被告则以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实际履行方进行抗辩;原告要求高额违约金,被告依据收集的证据指出违约金过高,应按实际损失调整;原告主张回收药品的合法性,被告质疑其程序违规。单楷律师在回应对方质证时,依据收集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一一进行有力回应。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被告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
单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维度的方法论。一是紧扣法律规则,如依据《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对违约金条款进行精准抗辩;二是厘清合同主体,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客户承担额外责任;三是从程序和事实双维度进行抗辩,针对原告证据的瑕疵和合理性提出质疑,动摇原告诉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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