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被辞退后,缪先生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缪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心里十分焦急。他四处打听,找到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红燕律师。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后,就踏上法律之路,专注于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和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他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接下来,他们指导缪先生系统地梳理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精准指出公司证据的缺陷与主张的矛盾点。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看缪先生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缪先生或由他制定,缺乏有效证据。而且公司在辞退通知书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劳动者平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第二,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第三,遇到劳动纠纷,要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子里,朱秀芳律师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在庭审中专业抗辩,成功维护了缪先生的合法权益,不愧是专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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