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让位某将钱转入被告王X(杨X指定的收款人)的南京银行卡。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了30000元,两笔借款共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遂起诉,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还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杨X承认借款,表示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称,自己仅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周爱荣律师接手此案后,明确了核心争议: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必然使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围绕这一争议,他展开了一系列工作。
首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他指出原告与杨X之间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都是两人直接协商确定的。王X只是按杨X要求提供账户收款,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未作出还款承诺。
其次,强调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针对原告“出借账户即应担责”的主张,周律师指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会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借款意思表示。
最后,有效切割王X与借款事实的关联。周律师向法庭说明,王X虽与杨X相识,但对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也未使用150000元。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法院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明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避免被无辜卷入他人债务。不要轻易出借银行账户,若因特殊原因出借,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从中获益且无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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