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X和况X、某公司就打起了一场股权转让纠纷官司。2020年6月24日,祁X和况X签了《(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里说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X把自己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祁X。祁X呢,也分多笔把全部股权转让款都付了。可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实际情况是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00万元,后来才增资到2000万元,祁X实缴出资额仅仅40万元。祁X觉得况X没按协议约定,把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这就是违约,所以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还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且承担诉讼费用。
这案子争议核心有啦,主要就是一个,况X是否存在股权转让违约行为,是否应向祁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
祁X的主张:祁X觉得,签协议的时候约定好了实缴出资额,可况X没做到,这就是违约,就应该把多收的钱退回来,还得给利息。就这么个简单的事儿。
况X和某公司的主张:他们这边,有喻佑松律师代理,提出了好几条理由来反驳祁X。
首先,股权实际上是分两次转让的。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而且这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都是200万元,并且都已全部实缴,所以协议里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和事实不符。
况X从来没承诺帮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他只是个持股35%的股东,没权力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承诺,更不可能对还没发生的增资事宜有约定。
协议里提到的1400万元,其实是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转让价款是按这个估值算的,又不是对应注册资本。加上祁X当了股东后,都累计拿到了56万余元股权分红,这股权实际价值已经比转让价款高了,祁X这么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的逻辑。
祁X从2019年8月就在某公司担任采购、行政核心岗位,公司实际资产、注册资本这些情况他肯定都清楚,不可能被误导,协议里的那些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
某公司2021年增资到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祁X都签字确认了,新章程也明确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那增资后的实缴义务就该他自己承担。
签这个协议其实是祁X让况X他们对公司固定分红作出承诺,他起诉是因为行业利润率下降、公司现金流紧张,想逼况X回购他的股份,不是因为股权转让真的违约了。
法院的认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白了几件事。祁X和况X的股权转让是分两次完成的,祁X也付了钱拿到了股权,公司还开了股东会,祁X都签了字。祁X配偶和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明,祁X其实知道转让价款是按公司估值算的。而且协议签之前,钱也付了,股权也变更登记了,祁X对公司实际情况是知情的。公司2021年增资的决议祁X也签了字,他自己的认缴出资额增加了,实缴义务就得自己担。所以法院认为呢,祁X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说明他知道自己受让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也清楚转让价款按公司估值算。转让价格是双方商量好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里有和实际不符的内容,可也没误导祁X。股东实缴出资登记和股权转让款支付,这是两码事,不能因为金额不一样就说转让方违约。
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听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觉得祁X的诉讼请求没什么依据,就判决驳回了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让祁X自己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弄清楚公司的真实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实际估值等,别光看协议上咋写的。可以请专业人士做个尽职调查。签协议的时候,条款要明确具体,特别是关于出资额、转让价格的计算依据这些,别含糊。要是对合同有疑问,别不好意思,赶紧咨询律师。还有,成为股东后,要关注公司的经营决策,像增资这些重要事项,签字之前想清楚自己要承担的义务。
结尾
这起案子中,法院最终驳回了祁X的诉讼请求,给这起股权转让纠纷画上了句号。从这个结果能看出,打官司得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诉求才行。在这起案件中,喻佑松律师展现了强大的专业能力。他是武汉大学硕士,专业知识扎实。执业这些年,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经验丰富。为了打好这场官司,他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抓住了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公司估值与注册资本差异等关键要点;又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股东会决议等多项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还准确运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区分清楚了不同法律关系。正是这些努力,让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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