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具生产企业在经营中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困境。企业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一场特大暴雨来袭,导致厂房进水,库存货物严重受损。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货物未按约定存放、企业存在重大过失、免责条款生效等理由推脱赔付责任。企业手中虽有相关损失的初步证据,但面对保险公司专业的拒赔理由,显得孤立无援,陷入了信息和证据的劣势。
2024年5月,企业委托张琪律师及公司员工代理诉讼。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于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尤其擅长处理保险拒赔等疑难复杂案件。面对此案,张琪律师深知保险合同条款复杂,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需要有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反驳。他的第一反应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张琪律师熟悉保险理赔案件的程序规则,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他迅速行动,全面梳理了保险合同、暴雨气象证明、现场查勘记录、货物损失清单等证据。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抗辩,他重点研究了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按照常规代理思路,可能会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张琪律师认为,此时需要更直接有效的策略。他决定在举证期限内,重点论证保险人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以此来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为了固定货物损失金额,张琪律师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货损进行公估。这一举措在时间上非常紧迫,因为距离举证期限截止仅剩半个月时间。普通代理可能会因为时间紧张而放弃公估,或者选择自行评估,但张琪律师坚持通过专业机构公估,以确保损失金额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庭审中,围绕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效力、损失核定、施救费与公估费承担等焦点问题,张琪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他指出,案涉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企业的损失真实存在,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施救费、公估费属于查明和减少损失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被告向原告赔付货物损失保险金XXX.4元,支付施救费10000元、公估费103650元,驳回原告关于厂房损失及利息的诉请。虽然判决没有完全支持企业的所有诉求,但张琪律师为企业争取到了大部分的赔偿。目前,对于厂房损失及利息的诉求,张琪律师告知企业,可在后续收集更充分的证据后,考虑另行起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企业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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