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投资天某公司股票时,因该公司虚假陈述遭受了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损失。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复杂,张某某虽有损失事实,却难以厘清自身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具体赔偿金额,在信息和证据收集上处于劣势。2024年,张某某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徐晓律师接手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相关示范案件并胜诉。他深知此类案件需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第一时间组织团队梳理张某某的投资交易记录和天某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在案件推进中,徐晓律师展现出卓越的程序策略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需确定损失计算标准。常规代理可能会在计算方式上陷入争议,耗费大量时间。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锁定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来计算损失。在紧张的举证期限内,他带领团队高效收集证据,如张某某的股票交易明细、天某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明张某某的投资损失。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计算出在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情况下,张某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64147元,该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合计为130.24元,三项合计64230元。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影响股价下跌和投资者损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天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造成损失的全部原因。国家对影视行业监管趋严等宏观因素、天某公司营收下降及资信评级下降等都对股价产生了影响。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天某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应向张某某赔偿的损失本金为19269元(64230元×30%)。
2024年,法院判决天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某投资损失共计19269元。虽然赔偿金额未达到张某某最初的诉求,但徐晓律师为张某某保留了后续权利。若张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徐晓律师告知张某某相关上诉程序和注意事项,为其后续维权提供专业指导,保留了进一步争取更合理赔偿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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