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他担任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案件中,公诉机关指出,2020年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他人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出售发票,从中获利。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到案,曾X主动投案,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能否证明李XX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重点审查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试图从这些证据中找到能证明李XX系从犯的线索。同时,他还对相关的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等证据进行分析,以确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回应,虽然三名被告人共谋犯罪,但从具体行为来看,李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他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指出李XX主要是提供了电话号码,在发票买卖的具体操作中参与度不高,且未直接实施虚开发票的核心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不过,鉴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全面梳理证据、重点审查关键证据、结合证据分析当事人行为作用的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深入挖掘和合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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