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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链下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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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871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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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XX、李XX、曾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税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链下的罪与罚

李坤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他担任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案件中,公诉机关指出,2020年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他人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出售发票,从中获利。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到案,曾X主动投案,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能否证明李XX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重点审查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试图从这些证据中找到能证明李XX系从犯的线索。同时,他还对相关的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等证据进行分析,以确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回应,虽然三名被告人共谋犯罪,但从具体行为来看,李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他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指出李XX主要是提供了电话号码,在发票买卖的具体操作中参与度不高,且未直接实施虚开发票的核心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不过,鉴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全面梳理证据、重点审查关键证据、结合证据分析当事人行为作用的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深入挖掘和合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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