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事情发生后,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而围绕张X是否构成犯罪这一核心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
争议点一:张X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法院查明: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2023年7月3日晚,他和同事喝完酒,在返回家中的路上因被停在路边机动车绊倒,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使用钥匙划伤了停靠在附近的机动车。事主报案后,公安机关找到张X出示监控视频后,他才对当晚自己做的事情有了了解,并当即对自己当时的行为表示后悔。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极低。而如果认定张X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证明其主观上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本案情况来看,张X是在醉酒后的非理性状态下实施划车行为,并非明知会破坏公共秩序还希望结果发生,所以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争议点二:张X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法院查明:本案发生在夜晚的小区门口,相对僻静和封闭,无较多行人。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且张X的划车行为是一次性、极其偶然的行为。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而如果认定张X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需要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本案中张X的行为并非多次、经常作案,且案发环境相对特殊,没有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所以其行为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争议点三:张X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查明:经公安机关侦查统计,被划伤的车共计14辆,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受损机动车仍然可以正常行驶,没有破坏机动车的使用功能,没有危害到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案发后,张X及家属积极赔偿,支付赔偿款共计48414.19元,还向车主和单位真诚赔礼道歉,获得了车主的谅解。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已经挽回,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经修复和化解,其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如果认定张X构成犯罪,则不能以情节显著轻微来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案的发生有特殊情况,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喝酒要适量,避免酒后做出冲动行为。如果不慎犯错,要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争取获得谅解。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中,检察院最终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对情节显著轻微情况的合理判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453起同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从主观故意、行为后果等多个角度为张X进行辩护,最终成功为张X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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