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被上诉人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和利息问题产生争议。执业7年、累计承办案件逾2000件的刘昊东律师,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参与了此案的代理。案件中,林业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且不应计算死树部分的工程造价,同时不应支付利息。而XX公司则辩称一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林业局对鉴定报告选择性适用。刘昊东律师仔细翻阅了20XX年XX月XX日XX公司出具的内永泽基审字【20XX】第0XX号《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道路绿化第三标段结算审计报告》,以及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内海誉鉴字【20XX】0XX号《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道路绿化第三标段的绿化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审查鉴定报告,理清造价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刘昊东律师在审查鉴定报告时发现,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却用该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这种用两个不同定案标准相减的做法显然不合理。刘昊东律师注意到《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而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负责范围。他将这些关键信息整理成书面意见提交给法庭,有力地反驳了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主张。
专业壁垒转化为胜诉优势
曾担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的刘昊东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结合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为XX公司据理力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他指出案涉工程价款在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且双方盖章确认后已明确,付款时间也已到期,林业局应支付利息。最终,法院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实现了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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