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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纷争:逾期解约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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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2022人看过
土地承包专业律师 李伟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3人 执业15年
律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111127751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93630572
案例展示: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偿等领域案件的代理、辩护工作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十余年来本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本律师一直秉承高效、优质、认真和专业的态度为每个委托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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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转让协议纠纷频发,不少人因不了解法律规则陷入解约困境。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李伟玲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精准应诉,成功阻断风险,让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土地转让协议纷争:逾期解约诉求被驳回

有类似案例,某当事人因未及时行使解除权,最终败诉,损失惨重。今天要讲述的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同样充满挑战。

典型风险节点的解剖

在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风险主要源于合同履行及解除权行使的规则。2007年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被告使用,转让费14万元,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然而,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此次原告又以被告未经同意将土地转卖案外人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从法律角度看,原告存在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认识不足的问题。自2008年被告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到2024年原告再次起诉,时间跨度较长。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从2008年被告转让土地时起算,原告的解除权很可能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的李伟玲律师深知,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的细节以及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关键风险点,一旦把握不当,当事人将面临败诉风险。

律师如何用规则或制度阻断风险

面对原告的诉求,李伟玲律师进行了精准有力的应诉。她系统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在答辩中重点论证:一是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履行完毕;二是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是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在审查合同条款时,李伟玲律师仔细研究了《土地转让协议》,从协议签订、履行到后续转让的各个环节,寻找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她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及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强调被告已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合同合法有效。在诉讼过程中,李伟玲律师还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能够有力支持被告的主张。

从个案到常态化防控

李伟玲律师通过这起案件,给出了可复用的建议。对于涉及土地转让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土地转让、使用、处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关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一旦出现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应及时行使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通知等,以备不时之需。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可以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李伟玲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方案,在土地纠纷领域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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