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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工程诈骗指控下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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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320人看过
导读:本文讲述了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因与建筑公司就工程保证金退还事宜产生纠纷,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吴某委托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丁子宸律师辩护。丁律师通过定性辩护、证据链击穿和法律适用等关键动作,最终法院采纳其无罪辩护意见,吴某无罪释放,公司权益得到维护。
600万工程诈骗指控下的无罪辩护

吴某是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他接到立案通知时,整个人都懵了。原来,他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市政工程合作协议,收取了对方600万元工程保证金。但因政府规划调整,项目被迫终止,双方就保证金退还产生纠纷,建筑公司以“吴某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为由报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吴某心急如焚,经人介绍找到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丁子宸律师。

丁子宸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2件,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有着深厚的刑事法律实务积淀与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此前他处理过一起相似的资金流水案,在经济犯罪类案件辩护上经验丰富。

接手案件后,丁律师首先进行定性辩护,切割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他全面梳理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政府批复文件、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及资金流水。通过这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真实存在,吴某已按协议约定开展前期筹备工作,项目终止是政府规划调整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并非吴某虚构工程。同时,保证金全部用于工程前期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材料采购等合理开支,说明吴某无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

在庭审中,丁律师进行证据链击穿,否定指控事实。他当庭指出,被害人(建筑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吴某虚构工程”的证据均为单方陈述,无客观书证佐证;关键证人系被害人公司员工,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客观性;检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依据不足等问题,依法不予认可。丁律师强调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此外,丁律师在法律适用上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他当庭论证,本案系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保证金退还问题,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最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无罪,当庭释放。吴某的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名誉及财产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丁子宸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梳理、缜密的逻辑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实现重大无罪辩护胜利,展现出其处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攻坚能力,他也因此获得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年度金牌合伙人”“优秀执业律师”等荣誉,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专业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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