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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借脚手架没用于约定工程,竟没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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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092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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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一批脚手架设备,可这批设备却被他用在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压根没用到约定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用在别处。
他借脚手架没用于约定工程,竟没构成诈骗

第一回合:合同签订与设备使用异常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协议后,本以为张某会按约定在周口现代城工地好好使用脚手架设备。可张某却私自把设备挪作他用,这就为后面的矛盾埋下了隐患。张某的这种行为在表面上看,似乎违背了合同约定,也让公司的利益受到了威胁。公司原本是基于对协议的信任,才将设备租给张某,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第二回合:公司报案刑事立案

公司发现张某的异常行为后,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张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对他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收集了各种证据,试图证明张某的诈骗行为。而张某则坚称自己只是在工程经营过程中做了一些调整,并非故意诈骗。双方的争议由此升级,矛盾变得更加尖锐。

第三回合:审查起诉与辩护工作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的辩护人介入了。辩护人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出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辩护人重点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辩护人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之后,辩护人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

第四回合:检察机关决定与申诉复查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然而,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在周口地区提供法律服务,还获得过诸多荣誉,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遇到类似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如果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当行为,不一定就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前,也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李鉴春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深厚的法学功底,来自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的学习经历,让他在处理这种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时格外从容。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够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在这个案子里,他精准地把握了张某行为的性质,通过全面的证据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所办案件中有不少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适用缓刑、不起诉或撤销案件,这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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