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满心期待能在分手后要回为结婚付出的购房款和婚戒。他与被告刘X恋爱后,为筹备结婚卖掉自己的房子,支付新房首付并偿还贷款,还买了价值10万元的婚戒,然而被告却否认这一切。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家事领域。在这个案件中,面对被告否认婚约关系和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李同红律师迅速采取行动。
他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首先主张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指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积极筹备结婚,原告拜见过被告父母,被告以子女教育为由要求买房,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为证明购房出资系婚约彩礼,他提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表明首付款中155万元是原告以公司支票支付,贷款也是原告通过证人账户偿还。对于婚戒,他主张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婚约财产。此外,他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偿还贷款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
虽然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李同红律师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为当事人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主张。在婚约财产纠纷这类复杂的案件中,证据组织和法律关系辨析是一大难点,而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同类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诉讼策略提供了专业范本。即使结果未达预期,但他为当事人保留了在未来有新证据时重新主张权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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